校人字〔2006〕20号
校内各有关单位:
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拟补选部分2006/2007学年度中荷互
换奖学金项目留学候选人员(具体通知内容详见国家留学基金
网主页: le/readarticle.asp?
articleid=2291)。现将我司遴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
如 下。
一、申请专业
申请专业不限。
二、留学身份及派出期限
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或攻读硕士学位(限1学年制硕士)
,留学期限为10个月。
三、申报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
作、学习中表现突出,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责
任心和责任感;
2.申请人应为我司在职教师,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
在学期间成绩优秀;
3.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不得为已取得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
硕士学位的人员;
4.身心健康(如我司同意推荐,需提交国际旅行健康证
书);
5.具有符合标准的有效雅思成绩(具体成绩以接受院校的
要求为准);
6.被荷兰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所接受(应自行联系获得邀请
函);
7.在荷兰开始学习或研究时年龄不超过35岁;
8.申请人还应符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对申请
者所要求的基本条件,详 情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网,地
址:http://www.csc.edu.cn/gb/admin/readarticle. asp?articleid=1925。
四、有关经费
在荷留学期间将享受对方提供的奖学金,往返国际旅费由荷
方提供。免交部分法定 学费(2003-2004学年的法定学费为1445
欧元),如所选课程应缴的学费高于这一数额,奖学金获得者必须
自己支付超出部分。
五、派出及管理
1.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,派
出前签订《资助出国留学 协议书》及《公司公派出国协议
书》,办理公证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。
2.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,教师本人应在当年提出书面
理由,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,学校上报留学基金委。
3.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留学期限。
4.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
目,违约赔偿金(不含违 约金)退还学校。
5.教师在回校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时,应提交在国外的学
术研究、工作成果以及对本学科、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
方面的书面材料。
6.教师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。
六、申请事宜
各单位如有申请人员,请于2006年3月3日(周五)前将填
写完毕的《公司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》、《公派出国
留学项目预备人选一览表》(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 处主页
http://rsgl.jlu.edu.cn下载)、外方邀请函复印件及外语考试成绩证
明报到人 事处团队培养科(行政楼820室),每单位限报1~2
人。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,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
式申请材料。
联 系 人:李立群 郭广建
联系电话: 5167447
人 事 处
二○○六年二月二十四日